坚持市场导向 规范市场行为--“2012中国建筑典型”大型调研典型问题汇总
编者按:继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证金、建造师三大问题探讨后,本期我们对“2012中国建筑典型”大型调研期间重点讨论的其他典型问题进行了汇总。同时,将于第十届中国建筑企业高峰论坛期间对这些问题再做深入探讨。
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需要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障和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更有赖于建设主体各方的不断努力,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引起各界对建筑业现状的关注,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关于规范建筑市场、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的建筑法规较为健全,且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特别是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方面尤为欠缺。另外,在调研中,还重点对招投标制度、行业壁垒与地方保护、规范劳务管理、规范项目经理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关于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虽有一些明文规定,但也存在部分漏洞,致使出现一些危害市场环境的行为,而大部分的风险却被转嫁给了施工企业。一旦施工企业不能果断采取措施规避、降低风险,则只能无奈吞下苦果。
1.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工程分包单位。企业表示,经常出现一类情况,明明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有资质且有施工能力,相对来说有点“油水”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工程,降低了建筑行业本已十分微薄的利润,同时,更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隐患,为日后正常施工带来了诸多障碍。例如,某公司承建了一个小高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仅4.6万平方米,而甲方指定要求的分包工程则有:桩基工程和深基坑支护、消防工程、外墙装饰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单元门及铝合金门窗、总布及景观绿化工程等,如此大的分包群,总承包单位根本无法对甲方分包工程在质量、安全及进度等方面做极其微观的管理,造成工程施工管理无序,甲乙双方责任不清。直当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工期出现问题时,甲方却要乙方承担责任。又如,在浙江某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幕墙装饰工高处坠落死亡一人事故。此工程土建部分由浙江某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幕墙部分则由业主另外招标分包给了其他企业,但一并纳入到总包单位管理。当事故发生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向施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暂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如果处罚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则无法估量。幸运的是,该公司危急应对措施及时。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第一时间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申辩书”。最终因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取消了对该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一些地方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信用保证金及图纸押金等名义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控制价的10%,远远高于国家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2%。带资施工作为投标前的书面承诺,成为入围投标单位的前提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霸王条款”,如合同中强制规定,除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顺延工期;工程量设计变更增加,一律不得顺延工期;评不到省、市文明标准化工地每平方米处罚10~20元;评不到市级优秀工程处罚总造价的1%。施工期间,若发包方资金暂时不到位,两个月内总承包方必须确保正常施工进度。
3.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以现金形式按合同价的5%~10%支付履约保证金,规定不计息,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内归还,这本已大大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和财务成本,而建设单位还从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所以当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就非常困难。
如何改变各方主体市场地位不对等的现状,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希望能出台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最低价中标
调研组由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讨论引申出来了关于现行的招投标制度的探讨。关于招投标制度,大家普遍认为现行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当为最低价中标制度,认为不论何种类型的工程招标,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是非常不合理的。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采用低于极限的报价,即土建项目下浮达20%左右,市政项目下浮达到23%以上,才可能有中标入围的机会,否则,只能是陪标。低价中标后,企业不仅利润无从保证,甚至面临着重大亏损的困境,而且要重新调整施工方案和项目预算,给施工企业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带来很多后遗症。及至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磕磕碰碰、摩擦系数增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增多,且整改不力,合同中明确的工期、质量目标无法兑现。
关于最低价中标的不合理性,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汪士和做了非常精准的分析,他认为当前我国尚未培育出可以有效引进和实施最低价中标的土壤。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内外外部市场环境的诸多不同,而只能把“最低价中标”的概念照搬照套拿来用,结果只能是“水土不服”。他认为国内外环境的不同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个不一样是国外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这是我们国内现在积极倡导和推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就是连设计带施工,通俗叫做“交钥匙工程”。如果国内也能做到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话,施工企业肯定在设计阶段就会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应用上面动脑筋,而目前国内是设计施工两张皮,施工单位只相当于一个加工厂,按图施工。哪怕建议是合理的,但也得经设计院签章同意。在这个问题上有个典型事例:某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项目,这个项目范围比较大,其中两个单体相差几百米,需要铺电缆。设计图纸上标明电缆套管采用不锈钢的,施工企业就向设计院建议是不是可以不要用不锈钢的,就用PVC管就可以了。但是设计院同志反问:是听你的还是听我的?那当然听他的。矛盾的焦点在哪里?设计院的取费是根据设计造价,节省了费用他反而要少取设计费,这有一个利益关系在里面。正因为体制上是设计施工两张皮,施工企业是做不了主的,这个环节上不仅施工企业能赚钱也赚不到,而且实际上也不利于节约资源。
第二个不一样是理念上的不一样。国外认为你承包商该赚的钱你赚,如果招投标把你该赚的部分你都让利让掉了,即使符合最低标,但是评标的时候你可能是废标,比如说规定毛利15%,如果投标利润是13%,那就是废标。因为该你赚的合法利润你都让利,怎么能保证工程质量?这是国外的理念。国内的理念是越便宜越好,又要最便宜又要求优质产品,这根本是一件荒唐的事情。真实情况是大多数最低价中标项目的最后结算价都比当时中标价高,有的高出很多。说明当时的最低中标价根本做不下来。有些看起来控制在最低价,但最终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
第三个不一样是社会保障体系不一样。国外凡是工人的保险、福利等等都是要进入成本的。国内也谈以人为本和维护民工权益,但是钱从哪里来?绝大多数省市的预算定额里面没有规定取费,让施工企业负担显然不合理。江苏现行定额中已经列上社会保障费了,是取消原来定额中行业劳保统筹费而变化来的,尽管取费文件中不能对全行业特别是农民工做到“应保尽保”,但社会保障这项终于在定额中有了一席之地。
第四个不一样是诚信体系。国外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慢慢磨,但是一旦合同生效了,人家是坚决履行合同的。国内情况是合同签完以后,还有什么“阴阳合同”的问题,已经一定程度上形成潜规则。此外,国外竣工以后就是按合同付款,根据我们中国的国情是要审计的,有些业主一次审计得不满意,换一个审计事务所再来审。一拖两三年,最终都是要在原合同基础上再去掉一部分钱。
第五个不一样是“双担保”。国外做任何事情都是对等的,是放在一个平台上考量的,甲方对施工企业要求合同履约担保,施工企业就要求甲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必须的。但现在国内大部分项目还是做不到这一点的,我们也没有“双担保”的氛围
国内外建筑市场招投标环境存在5个不一样,但却必须是最低价中标,这就必然对建筑业造成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建筑行业一直在倡导优质工程,但最低价中标直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置于“优质不优价”的不公平境遇中。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关于规范劳务管理
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为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据某省的统计,截至“十一五”期末,该省建筑业从业人数达到553万人,其中来自农村的一线施工从业人数为420万左右。建筑业的发展,得益于这些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参予和奉献,他们是建筑业的基石,是行业发展的保障,如果不能留住并吸引这些劳动力,建筑业做强很难;如果这些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不能提高,产品质量很难保证,竞争力也只能是句空话。而建筑业还面临着青黄不接的问题,当前年轻一代劳务工人进入建筑业从业比率逐年下降的现象十分突出。另外,由于流动性强的行业特点,使得建筑劳务工人的工作呈现跨区域、跨企业、不定期、不定时等特点,这些直接导致了他们缺乏一定的保障。
要解决上述问题,凭一家企业、一个地方的努力势必无法做到,所以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劳务管理,规范劳务市场。通过专题调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将建筑劳务工人的管理、培训、保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市场规律的情况下,纳入统一机制中进行有效梳理与维护。有企业代表感叹,如有一天劳务公司能够真正做到市场化正常运作,建筑劳务工人的整体规模与素质都将得到保证,建筑行业的发展质量也一定会大大提高。
另外,关于劳务管理,企业还反映,市场上还存在少数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恶意扰乱建筑市场环境的现象。比如,有的劳务企业进场后恶意涨价,不涨价就罢工,威胁建筑施工企业,影响施工进度;有的劳务企业恶意讨薪,按劳务合同已付清劳务费,又找这样那样的借口,唆使工人堵门、堵路闹事,打砸项目部办公室,禁锢公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恶意讨薪等等。而政府对这类事情的一般性处理,就是要求施工单位先支付工人工资,安抚农民工,保障社会稳定,再由施工单位找劳务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结果是施工单位根本无法追偿,企业本来微薄的利润又被侵占,甚至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对此,企业建议政府劳务资质管理部门应对劳务资质加强管理,实行动态考核,将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网上发布,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而建筑施工企业也要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强化对劳务企业的选择,并按劳务合同支付劳务费并监督劳务企业发放到劳务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逐步发展培育自已的劳务企业。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行为
调研期间,在某些地区重点谈到了建筑业不断遭到经济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特别是项目经理(包括实际施工人,均称为项目经理)运用各种非法手段,敲诈钱财,窃取建筑企业巨额资金的现象。比如某单位通过对当地11家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做的认真调研,形成了一份非常详实的调研报告。现将报告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项目经理犯罪类型花样百出
随着行业形势的变化,近年来项目经理违法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伪造印章、实施诈骗;2.内外勾结、合伙挪用;3.携款潜逃、转嫁债务;4.恶意串通、虚假诉讼;5.伪造证据、巨额索取;6.私自截留、职务侵占;7.转移财物、盗占资金;8.冒名顶替、设局行骗;9.串通班组、虚假结算;10.集体上访、恶意讨薪。
二、涉案金额触目惊心
经统计,近年来11家建筑施工企业累计发生项目经理违法犯罪案件389起,涉案金额共6.247亿元,接近了2011年度全县建筑企业上缴县内地税6.9亿元。其中:伪造印章、实施诈骗1.04亿元;内外勾结、合伙挪用0.51亿元;携款潜逃、转嫁债务1.026亿元;恶意串通、虚假诉讼0.848亿元;伪造证据、巨额索取0.828亿元;私自截留、职务侵占0.505亿元;转移财物、盗占资金0.67亿元;冒名顶替、设局行骗0.23亿元;串通班组、虚假结算0.32亿元;集体上访、恶意讨新0.27亿元。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企业为1.53亿元,涉案案件最多的企业为56起,最大犯罪嫌疑人涉案额高达近亿元。
三、作案手段层出不穷
1.项目经理与社会不良分子恶意串通,以项目部印章伪造巨额借据,无中生有,然后由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经理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实施诈骗,得逞后赃款按约定比例分成;
2.项目经理恶意逃逸,采取工程款债权转让等手段,由假受让人提起诉讼,项目经理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律师高额风险代理,胜诉后按比例分成;
3.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为自己借款作担保,最后逃之夭夭,将建筑企业卷入漩涡;
4.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却故意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或租赁款,最后导致建筑企业被起诉,账户被法院查封,待法院判决生效后,非法占为己有;
5.项目经理私刻、伪造印章与分公司经理内外勾结,以公司、项目部名义到处行骗借高利贷,然后提起诉讼,利用表见代理行为使公司败诉并划走巨额款项;
6.项目经理与材料商、租赁商勾结,用其固定格式合同,虚高价格、数量、严重不平等违约责任索赔条款,特定管辖法院,最后建筑企业败诉,大量资金被欺诈;
7.项目经理暗中勾结业主,将对建筑企业有利的结算资料抽走或调包,从而导致建筑企业资金遭受重创;
8.项目经理向公司借款拒不返还,并转移个人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9.项目经理偷盖公章、以建筑公司盖章同意的送审价向公司恶意讨要,并向法院起诉,造成建筑公司巨额损失;
10.项目经理在所建项目竣工并收结算后,又额外对外打欠款欠条,转嫁债务至公司,公司败诉后被划走款项,并非法分赃;
11.项目经理或包工头非法截留民工工资,又唆使民工到建筑公司或政府部门集体上访,恶意讨薪。
四、司法无为后果严重
1.立案标准适用不当,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立案难度。
近期,对于项目经理伪造印章与所谓债权人和材料商恶意串通,伪造借据、虚构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等提起的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筑企业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均以伪造印章数量不足,未发生实际危害,不够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使得项目经理虚假起诉、实施诈骗的行为不但得不到有力打击,反而屡屡得逞,违法分子认为建筑企业是最可愚弄的,公安机关是最可欺骗的,并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同时,一些心术不正的项目经理竞相效仿,克隆违法犯罪行为。上述案例的打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损失,更导致不少建筑企业濒临破产。
2.证据审查偏重形式,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对于项目经理利用工程技术章签订的所谓材料采购合同或出具的欠条的案件审理,法院对证据审查偏重于形式,忽视对证据真实性的甄别。原告作为起诉依据的仅仅是几张由项目经理签字或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材料欠条(绝大部分还是白条),法院就给予采信。据调查,按照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例,已形成了这样一种定式:项目经理愿意打多少欠条,企业就必须支付多少;项目经理愿意打欠条给谁,企业就必须支付给谁。按照目前的司法现状,项目经理与举证人串通,建筑企业几乎是“逢诉必败”。一旦遭遇起诉,建筑企业作为被告举证很难,只能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往往疲于应诉,并被冻结账户。败诉后,不但名誉受损,还要及时买单清偿,支付大额的冤枉钱,企业资金体系遭受重创,甚至因此破产。这严重挫伤了诚信经营的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3.表见代理认定不清,影响了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欠条上没有公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或技术专用章,而只有在工程资料中出现过的工作人员出具欠条的案件,法院一概以表见代理认定建筑企业承担责任。这让无数建筑企业经营者彻夜难眠,目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因此陷入债务泥潭。表见代理风险,已成为威胁建筑企业身边的“不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将建筑企业炸得粉身碎骨,拖垮整个建筑行业,也将不利于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调研报告的最后,他们强烈呼吁建筑行业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风险的同时,希望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倾听建筑企业的呼声,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在对建筑行业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能够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提高对建筑领域诉讼的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案子的大量出现,严厉打击建筑领域日益猖獗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使得那些还在实施或将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项目经理悬崖勒马,规范经营。大力维护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
建筑市场准入门槛低、清出制度尚不十分完善,导致市场竞争无序,而这种“僧多粥少”的供需关系也迫使建筑企业极力希望通过转型升级,调整经营结构,拉长产业链,发展相关多元化自谋生路,努力为企业的发展拓宽道路,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行业壁垒的原因,显得困难重重。调研中,有一家企业表示,原本希望通过努力拓展水利、交通等市场领域为企业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走持续创新之路,但结果总是让人失望。比如,他们在2009年3月申报水利水电二级资质,并为此做了非常充足的准备和努力,且在当年7月份通过了省水利厅初审,但最后仍然是胎死腹中。另外,该公司为了拓展公路领域,储备专业技术人才,公司积极同有关部门联络,把部分建筑高级职称转评公路高级职称,市里初评后9人通过,到省里复评时还是全军覆灭。他们的种种努力和实践,似乎都只在印证着建筑企业想调整经营结构,拓展垄断行业难度很大,而只能在本行业内固步自封,这也必将进一步加剧着建筑企业在低端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
另外一方面,地方保护也日益加重。各地为了保护当地建筑企业的发展,从市场准入机制上对外地施工企业设置了种种障碍,主要表现在要求企业设立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备案手续繁琐,注册后还要定期按指模,人为设置投标门槛。如必须具有本地三年以上纳税记录,必须在本省内承接过类似工程,并获得本省或本市优质工程奖,市外注册企业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人到现场报名等,阻碍或影响了企业参加公平竞争高、大、难、新、特项目的机会,中标机会大打折扣,“走出去”发展障碍多多、困难重重。
为此,企业希望一方面能建立起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机制和清出制度,保证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改变市场机制运行低下的不利现状;另一方面也希望在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方面能有一些相关的政策出台,为建筑企业的发展打开另一条道路。
关于定额与市场价格的矛盾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同时受劳动环境差、安全系数低和工资支付保险系数低等因素影响,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年轻一代劳动力不愿从事艰苦繁重的一线施工工作,建筑市场劳动力年龄结构主要在40岁~50岁之间。为留住该部分劳动力,施工企业只能靠提高工资待遇来吸引和留住他们,这样,劳动力的价格被推波助澜地越来越高,人工费的不断上涨使施工企业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而另一方面,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主要人工、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时,往往滞后于市场实际价格,且差距过大,而业主又主要以政府发布的基准价为结算依据,造成施工企业干得越多,反而亏得越多。根据调研,各省市规定的人工单价一般在每工日50元至80元的区间范围内,而目前人工费的市场平均价格则高达每工日150元。其后果是,施工单位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而为保生存,难免出现有个别施工单位在工程上偷工减料的现象,致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人民安全、行业发展、企业生存、社会安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与危害。
针对此种情况,有企业建议,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重和定额站、造价管理部门的对接,主动、及时地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建立正常的市场价格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人工、材料价格的动态变化,解决定额及造价信息与市场价格严重滞后的矛盾。同时,企业自身也要不断研究新的造价动态,特别是对一些应用很多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或者是工期紧张等确实无法按正常定额推算的特殊工程,及时收集整理有效的证据,向造价管理部门与定额站申请编制补充定额或作为专项定额批复,避免因定额与市场价格的矛盾造成的伤害。
同时,有些建筑行业的专家认为,对此情况,定额编制部门也并非熟视无睹,每当行业呼声大时,就会进行新一轮的调查、测算、调整,造价管理部门也在随时调整价格,但这种调整仍显被动和滞后。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实现材料费、人工费的市场化,即材料费、人工费要按照市场上采集来的信息进行估价。浙江代表指出,目前浙江省已在这方面做了些实践工作,有望正式纳入市场架构的范围。同时,另有代表介绍了深圳市在人工费随行就市方面做出的相关改革,并已规定钢材价格要以市场信息价为准,受到了施工单位的普遍欢迎。
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我国工程建筑市场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而推行工程总承包,是建筑行业深化工程建设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这种模式的推行将有利于设计与施工的一体化,从而优化整体建设方案,保证质量、控制工期、开源节流;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降低运行风险,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规避企业陷入投资无底洞的怪圈;有利于企业加大技术革新与研发力度,提升建筑业的科技含量。近20年来,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的推广力度、普及范围、专业能力等方面仍不尽如人意。因此,与会企业代表强烈呼吁要营造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
他们建议各级政府出台必要的政策,大力支持工程总承包。一方面,可以从政府投资工程做起。比如,从政策上应规定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总承包,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以发挥政府工程的示范作用,逐步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另一方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建筑设计院与大型骨干施工企业之间牵线搭桥,选择一批有实力、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试点工作,以便尽快地积累经验、培养人才、转换机制、提高工程总承包能力,为企业能够服务于建筑业完整的产业链条打好基础,起到示范作用,逐步带动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更重要的是,当前国内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建议在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招投标制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界定,尽快消除工程总承包在我国获得良好发展的种种瓶颈。
关于特级资质标准
调研中,有企业还提到特级资质就位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对于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过高、信息化相关条款要求过细,企业晋升难度非常大。例如据一家一级资质企业的介绍,他们是一家成立已60多年的老企业,其管理基础扎实、企业形象良好、社会信誉高、产值规模等也基本能达到特级资质企业的标准,但是,作为地方施工企业,受到多种制约因素,致使银行授信、甲级设计资质和主编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主编挂名费动辄百万元)等企业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成为晋升特级资质企业的“拦路虎”,企业发展也因此受到严重制约。
与此同时,企业还反映受施工企业入门门槛低,一级资质标准相对较低的影响,地方上的一级资质企业越来越多,致使行业竞争加剧,老企业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如据某一市级地区反映,该地目前超过28层的建筑只有五、六栋,但一级资质企业就有6家之多,现在正在申报一级资质的还有两家,其中有的企业实行定税制,其管理很不规范,但其资质的竞争与一些老牌企业在一个起跑线上。规范的老企业的资质优势已荡然无存。
为此,企业强烈呼吁在特级资质就位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考虑到地域差别,实施差别化对待,对不同地区能有一些相关政策调整,助推地方建筑业和建筑企业的良好发展。
关于建筑工业化
建筑工业化是一个时髦词,也更是整个行业发展的时代要求。建筑业长期劳动密集型和粗放型发展的时代已经慢慢结束,包括现在用工制度出现的变化,都在逼迫着建筑业走工业化这条路。而建筑工业化对于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劳动强度、减少人工消耗、提高施工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都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筑工业化有利于促进产业自动分层,改变产业定位不准的现状。当前的情况是建筑业里面既有二产,又有三产,既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二产,也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三产。建筑工业化以后会出现工厂化的生产、机械化的安装,再加上产业工人的明确界定,它会主动地把二三产业进行清晰的分割,这样将有利于主动区分哪些属于二产,哪些属于三产。
因此,在调研过程中,建筑工业化问题也被屡次提及,希望能加大措施、加快进度、扫清障碍,由目前的个别企业、个别省市的小区域范围内的摸索实践尽快转变为行业整体性行动,促使解决行业产业定位不准、产业相对落后、科技力量不强、劳动力紧缺等影响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
关于安全事故处罚
据部分企业反映,目前实行的因一个项目部出现安全事故,不分企业大小、资质类型、专业类别即吊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甚至6个月,致使企业不能参加招投标并承接业务,使之处于半倒闭状态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比如一些特级资质企业,其业务量一般都很大,可能拥有上百个项目部,另外还有一些增项,拥有如市政总承包一级、装饰、幕墙、门窗、机电安装等几个专业一级资质,但企业用的是同一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事故发生,这种“连坐制”对企业的打击力度是不言而喻的,而因为一次事故的不当处理而将一家特大企业置于生死边缘,对行业发展也是危害重重的。因此,建议改变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模式,制定更为符合行业与企业实际的相关制度,保护企业更好发展,如明确规定项目经理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从严追究其个人责任等等。
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需要严格、规范的制度保障和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更有赖于建设主体各方的不断努力,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引起各界对建筑业现状的关注,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关于规范建筑市场、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的建筑法规较为健全,且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特别是对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方面尤为欠缺。另外,在调研中,还重点对招投标制度、行业壁垒与地方保护、规范劳务管理、规范项目经理行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关于建设单位的行为规范,虽有一些明文规定,但也存在部分漏洞,致使出现一些危害市场环境的行为,而大部分的风险却被转嫁给了施工企业。一旦施工企业不能果断采取措施规避、降低风险,则只能无奈吞下苦果。
1.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工程分包单位。企业表示,经常出现一类情况,明明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有资质且有施工能力,相对来说有点“油水”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工程,降低了建筑行业本已十分微薄的利润,同时,更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埋下了严重隐患,为日后正常施工带来了诸多障碍。例如,某公司承建了一个小高层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仅4.6万平方米,而甲方指定要求的分包工程则有:桩基工程和深基坑支护、消防工程、外墙装饰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单元门及铝合金门窗、总布及景观绿化工程等,如此大的分包群,总承包单位根本无法对甲方分包工程在质量、安全及进度等方面做极其微观的管理,造成工程施工管理无序,甲乙双方责任不清。直当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工期出现问题时,甲方却要乙方承担责任。又如,在浙江某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幕墙装饰工高处坠落死亡一人事故。此工程土建部分由浙江某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幕墙部分则由业主另外招标分包给了其他企业,但一并纳入到总包单位管理。当事故发生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向施工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暂扣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如果处罚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则无法估量。幸运的是,该公司危急应对措施及时。收到处罚告知书后,第一时间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申辩书”。最终因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取消了对该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文件。一些地方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以信用保证金及图纸押金等名义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达到招标控制价的10%,远远高于国家招投标管理条例规定的2%。带资施工作为投标前的书面承诺,成为入围投标单位的前提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霸王条款”,如合同中强制规定,除不可抗力外,一律不得顺延工期;工程量设计变更增加,一律不得顺延工期;评不到省、市文明标准化工地每平方米处罚10~20元;评不到市级优秀工程处罚总造价的1%。施工期间,若发包方资金暂时不到位,两个月内总承包方必须确保正常施工进度。
3.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一般要求施工单位以现金形式按合同价的5%~10%支付履约保证金,规定不计息,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内归还,这本已大大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资金负担和财务成本,而建设单位还从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所以当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时,追究其违约责任就非常困难。
如何改变各方主体市场地位不对等的现状,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希望能出台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最低价中标
调研组由规范建设单位行为的讨论引申出来了关于现行的招投标制度的探讨。关于招投标制度,大家普遍认为现行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当为最低价中标制度,认为不论何种类型的工程招标,都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是非常不合理的。投标人为了中标,不得不违心采用低于极限的报价,即土建项目下浮达20%左右,市政项目下浮达到23%以上,才可能有中标入围的机会,否则,只能是陪标。低价中标后,企业不仅利润无从保证,甚至面临着重大亏损的困境,而且要重新调整施工方案和项目预算,给施工企业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带来很多后遗症。及至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磕磕碰碰、摩擦系数增大,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增多,且整改不力,合同中明确的工期、质量目标无法兑现。
关于最低价中标的不合理性,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汪士和做了非常精准的分析,他认为当前我国尚未培育出可以有效引进和实施最低价中标的土壤。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内外外部市场环境的诸多不同,而只能把“最低价中标”的概念照搬照套拿来用,结果只能是“水土不服”。他认为国内外环境的不同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第一个不一样是国外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这是我们国内现在积极倡导和推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就是连设计带施工,通俗叫做“交钥匙工程”。如果国内也能做到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话,施工企业肯定在设计阶段就会在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的应用上面动脑筋,而目前国内是设计施工两张皮,施工单位只相当于一个加工厂,按图施工。哪怕建议是合理的,但也得经设计院签章同意。在这个问题上有个典型事例:某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的项目,这个项目范围比较大,其中两个单体相差几百米,需要铺电缆。设计图纸上标明电缆套管采用不锈钢的,施工企业就向设计院建议是不是可以不要用不锈钢的,就用PVC管就可以了。但是设计院同志反问:是听你的还是听我的?那当然听他的。矛盾的焦点在哪里?设计院的取费是根据设计造价,节省了费用他反而要少取设计费,这有一个利益关系在里面。正因为体制上是设计施工两张皮,施工企业是做不了主的,这个环节上不仅施工企业能赚钱也赚不到,而且实际上也不利于节约资源。
第二个不一样是理念上的不一样。国外认为你承包商该赚的钱你赚,如果招投标把你该赚的部分你都让利让掉了,即使符合最低标,但是评标的时候你可能是废标,比如说规定毛利15%,如果投标利润是13%,那就是废标。因为该你赚的合法利润你都让利,怎么能保证工程质量?这是国外的理念。国内的理念是越便宜越好,又要最便宜又要求优质产品,这根本是一件荒唐的事情。真实情况是大多数最低价中标项目的最后结算价都比当时中标价高,有的高出很多。说明当时的最低中标价根本做不下来。有些看起来控制在最低价,但最终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
第三个不一样是社会保障体系不一样。国外凡是工人的保险、福利等等都是要进入成本的。国内也谈以人为本和维护民工权益,但是钱从哪里来?绝大多数省市的预算定额里面没有规定取费,让施工企业负担显然不合理。江苏现行定额中已经列上社会保障费了,是取消原来定额中行业劳保统筹费而变化来的,尽管取费文件中不能对全行业特别是农民工做到“应保尽保”,但社会保障这项终于在定额中有了一席之地。
第四个不一样是诚信体系。国外签订合同之前双方慢慢磨,但是一旦合同生效了,人家是坚决履行合同的。国内情况是合同签完以后,还有什么“阴阳合同”的问题,已经一定程度上形成潜规则。此外,国外竣工以后就是按合同付款,根据我们中国的国情是要审计的,有些业主一次审计得不满意,换一个审计事务所再来审。一拖两三年,最终都是要在原合同基础上再去掉一部分钱。
第五个不一样是“双担保”。国外做任何事情都是对等的,是放在一个平台上考量的,甲方对施工企业要求合同履约担保,施工企业就要求甲方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必须的。但现在国内大部分项目还是做不到这一点的,我们也没有“双担保”的氛围
国内外建筑市场招投标环境存在5个不一样,但却必须是最低价中标,这就必然对建筑业造成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建筑行业一直在倡导优质工程,但最低价中标直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置于“优质不优价”的不公平境遇中。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关于规范劳务管理
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为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据某省的统计,截至“十一五”期末,该省建筑业从业人数达到553万人,其中来自农村的一线施工从业人数为420万左右。建筑业的发展,得益于这些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参予和奉献,他们是建筑业的基石,是行业发展的保障,如果不能留住并吸引这些劳动力,建筑业做强很难;如果这些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不能提高,产品质量很难保证,竞争力也只能是句空话。而建筑业还面临着青黄不接的问题,当前年轻一代劳务工人进入建筑业从业比率逐年下降的现象十分突出。另外,由于流动性强的行业特点,使得建筑劳务工人的工作呈现跨区域、跨企业、不定期、不定时等特点,这些直接导致了他们缺乏一定的保障。
要解决上述问题,凭一家企业、一个地方的努力势必无法做到,所以建议行业主管部门重视劳务管理,规范劳务市场。通过专题调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将建筑劳务工人的管理、培训、保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市场规律的情况下,纳入统一机制中进行有效梳理与维护。有企业代表感叹,如有一天劳务公司能够真正做到市场化正常运作,建筑劳务工人的整体规模与素质都将得到保证,建筑行业的发展质量也一定会大大提高。
另外,关于劳务管理,企业还反映,市场上还存在少数劳务企业及劳务人员恶意扰乱建筑市场环境的现象。比如,有的劳务企业进场后恶意涨价,不涨价就罢工,威胁建筑施工企业,影响施工进度;有的劳务企业恶意讨薪,按劳务合同已付清劳务费,又找这样那样的借口,唆使工人堵门、堵路闹事,打砸项目部办公室,禁锢公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恶意讨薪等等。而政府对这类事情的一般性处理,就是要求施工单位先支付工人工资,安抚农民工,保障社会稳定,再由施工单位找劳务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结果是施工单位根本无法追偿,企业本来微薄的利润又被侵占,甚至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对此,企业建议政府劳务资质管理部门应对劳务资质加强管理,实行动态考核,将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网上发布,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而建筑施工企业也要采取多种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比如强化对劳务企业的选择,并按劳务合同支付劳务费并监督劳务企业发放到劳务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逐步发展培育自已的劳务企业。
关于规范项目经理行为
调研期间,在某些地区重点谈到了建筑业不断遭到经济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特别是项目经理(包括实际施工人,均称为项目经理)运用各种非法手段,敲诈钱财,窃取建筑企业巨额资金的现象。比如某单位通过对当地11家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做的认真调研,形成了一份非常详实的调研报告。现将报告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一、项目经理犯罪类型花样百出
随着行业形势的变化,近年来项目经理违法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伪造印章、实施诈骗;2.内外勾结、合伙挪用;3.携款潜逃、转嫁债务;4.恶意串通、虚假诉讼;5.伪造证据、巨额索取;6.私自截留、职务侵占;7.转移财物、盗占资金;8.冒名顶替、设局行骗;9.串通班组、虚假结算;10.集体上访、恶意讨薪。
二、涉案金额触目惊心
经统计,近年来11家建筑施工企业累计发生项目经理违法犯罪案件389起,涉案金额共6.247亿元,接近了2011年度全县建筑企业上缴县内地税6.9亿元。其中:伪造印章、实施诈骗1.04亿元;内外勾结、合伙挪用0.51亿元;携款潜逃、转嫁债务1.026亿元;恶意串通、虚假诉讼0.848亿元;伪造证据、巨额索取0.828亿元;私自截留、职务侵占0.505亿元;转移财物、盗占资金0.67亿元;冒名顶替、设局行骗0.23亿元;串通班组、虚假结算0.32亿元;集体上访、恶意讨新0.27亿元。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企业为1.53亿元,涉案案件最多的企业为56起,最大犯罪嫌疑人涉案额高达近亿元。
三、作案手段层出不穷
1.项目经理与社会不良分子恶意串通,以项目部印章伪造巨额借据,无中生有,然后由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经理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实施诈骗,得逞后赃款按约定比例分成;
2.项目经理恶意逃逸,采取工程款债权转让等手段,由假受让人提起诉讼,项目经理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律师高额风险代理,胜诉后按比例分成;
3.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为自己借款作担保,最后逃之夭夭,将建筑企业卷入漩涡;
4.项目经理以项目部名义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却故意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或租赁款,最后导致建筑企业被起诉,账户被法院查封,待法院判决生效后,非法占为己有;
5.项目经理私刻、伪造印章与分公司经理内外勾结,以公司、项目部名义到处行骗借高利贷,然后提起诉讼,利用表见代理行为使公司败诉并划走巨额款项;
6.项目经理与材料商、租赁商勾结,用其固定格式合同,虚高价格、数量、严重不平等违约责任索赔条款,特定管辖法院,最后建筑企业败诉,大量资金被欺诈;
7.项目经理暗中勾结业主,将对建筑企业有利的结算资料抽走或调包,从而导致建筑企业资金遭受重创;
8.项目经理向公司借款拒不返还,并转移个人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9.项目经理偷盖公章、以建筑公司盖章同意的送审价向公司恶意讨要,并向法院起诉,造成建筑公司巨额损失;
10.项目经理在所建项目竣工并收结算后,又额外对外打欠款欠条,转嫁债务至公司,公司败诉后被划走款项,并非法分赃;
11.项目经理或包工头非法截留民工工资,又唆使民工到建筑公司或政府部门集体上访,恶意讨薪。
四、司法无为后果严重
1.立案标准适用不当,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立案难度。
近期,对于项目经理伪造印章与所谓债权人和材料商恶意串通,伪造借据、虚构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等提起的虚假诉讼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筑企业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均以伪造印章数量不足,未发生实际危害,不够立案标准为由,不予立案,使得项目经理虚假起诉、实施诈骗的行为不但得不到有力打击,反而屡屡得逞,违法分子认为建筑企业是最可愚弄的,公安机关是最可欺骗的,并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同时,一些心术不正的项目经理竞相效仿,克隆违法犯罪行为。上述案例的打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筑企业的经济损失,更导致不少建筑企业濒临破产。
2.证据审查偏重形式,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对于项目经理利用工程技术章签订的所谓材料采购合同或出具的欠条的案件审理,法院对证据审查偏重于形式,忽视对证据真实性的甄别。原告作为起诉依据的仅仅是几张由项目经理签字或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材料欠条(绝大部分还是白条),法院就给予采信。据调查,按照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例,已形成了这样一种定式:项目经理愿意打多少欠条,企业就必须支付多少;项目经理愿意打欠条给谁,企业就必须支付给谁。按照目前的司法现状,项目经理与举证人串通,建筑企业几乎是“逢诉必败”。一旦遭遇起诉,建筑企业作为被告举证很难,只能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往往疲于应诉,并被冻结账户。败诉后,不但名誉受损,还要及时买单清偿,支付大额的冤枉钱,企业资金体系遭受重创,甚至因此破产。这严重挫伤了诚信经营的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3.表见代理认定不清,影响了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欠条上没有公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或技术专用章,而只有在工程资料中出现过的工作人员出具欠条的案件,法院一概以表见代理认定建筑企业承担责任。这让无数建筑企业经营者彻夜难眠,目前已有很多建筑企业因此陷入债务泥潭。表见代理风险,已成为威胁建筑企业身边的“不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将建筑企业炸得粉身碎骨,拖垮整个建筑行业,也将不利于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调研报告的最后,他们强烈呼吁建筑行业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防范风险的同时,希望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倾听建筑企业的呼声,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在对建筑行业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时,能够充分考虑行业的特殊性,提高对建筑领域诉讼的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案子的大量出现,严厉打击建筑领域日益猖獗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使得那些还在实施或将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项目经理悬崖勒马,规范经营。大力维护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
建筑市场准入门槛低、清出制度尚不十分完善,导致市场竞争无序,而这种“僧多粥少”的供需关系也迫使建筑企业极力希望通过转型升级,调整经营结构,拉长产业链,发展相关多元化自谋生路,努力为企业的发展拓宽道路,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行业壁垒的原因,显得困难重重。调研中,有一家企业表示,原本希望通过努力拓展水利、交通等市场领域为企业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走持续创新之路,但结果总是让人失望。比如,他们在2009年3月申报水利水电二级资质,并为此做了非常充足的准备和努力,且在当年7月份通过了省水利厅初审,但最后仍然是胎死腹中。另外,该公司为了拓展公路领域,储备专业技术人才,公司积极同有关部门联络,把部分建筑高级职称转评公路高级职称,市里初评后9人通过,到省里复评时还是全军覆灭。他们的种种努力和实践,似乎都只在印证着建筑企业想调整经营结构,拓展垄断行业难度很大,而只能在本行业内固步自封,这也必将进一步加剧着建筑企业在低端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
另外一方面,地方保护也日益加重。各地为了保护当地建筑企业的发展,从市场准入机制上对外地施工企业设置了种种障碍,主要表现在要求企业设立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且备案手续繁琐,注册后还要定期按指模,人为设置投标门槛。如必须具有本地三年以上纳税记录,必须在本省内承接过类似工程,并获得本省或本市优质工程奖,市外注册企业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人到现场报名等,阻碍或影响了企业参加公平竞争高、大、难、新、特项目的机会,中标机会大打折扣,“走出去”发展障碍多多、困难重重。
为此,企业希望一方面能建立起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机制和清出制度,保证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改变市场机制运行低下的不利现状;另一方面也希望在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方面能有一些相关的政策出台,为建筑企业的发展打开另一条道路。
关于定额与市场价格的矛盾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同时受劳动环境差、安全系数低和工资支付保险系数低等因素影响,人口红利逐步消失,年轻一代劳动力不愿从事艰苦繁重的一线施工工作,建筑市场劳动力年龄结构主要在40岁~50岁之间。为留住该部分劳动力,施工企业只能靠提高工资待遇来吸引和留住他们,这样,劳动力的价格被推波助澜地越来越高,人工费的不断上涨使施工企业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而另一方面,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主要人工、材料基准价格信息时,往往滞后于市场实际价格,且差距过大,而业主又主要以政府发布的基准价为结算依据,造成施工企业干得越多,反而亏得越多。根据调研,各省市规定的人工单价一般在每工日50元至80元的区间范围内,而目前人工费的市场平均价格则高达每工日150元。其后果是,施工单位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企业发展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而为保生存,难免出现有个别施工单位在工程上偷工减料的现象,致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人民安全、行业发展、企业生存、社会安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与危害。
针对此种情况,有企业建议,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注重和定额站、造价管理部门的对接,主动、及时地提供市场价格信息,建立正常的市场价格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发布市场人工、材料价格的动态变化,解决定额及造价信息与市场价格严重滞后的矛盾。同时,企业自身也要不断研究新的造价动态,特别是对一些应用很多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或者是工期紧张等确实无法按正常定额推算的特殊工程,及时收集整理有效的证据,向造价管理部门与定额站申请编制补充定额或作为专项定额批复,避免因定额与市场价格的矛盾造成的伤害。
同时,有些建筑行业的专家认为,对此情况,定额编制部门也并非熟视无睹,每当行业呼声大时,就会进行新一轮的调查、测算、调整,造价管理部门也在随时调整价格,但这种调整仍显被动和滞后。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实现材料费、人工费的市场化,即材料费、人工费要按照市场上采集来的信息进行估价。浙江代表指出,目前浙江省已在这方面做了些实践工作,有望正式纳入市场架构的范围。同时,另有代表介绍了深圳市在人工费随行就市方面做出的相关改革,并已规定钢材价格要以市场信息价为准,受到了施工单位的普遍欢迎。
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
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我国工程建筑市场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而推行工程总承包,是建筑行业深化工程建设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这种模式的推行将有利于设计与施工的一体化,从而优化整体建设方案,保证质量、控制工期、开源节流;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降低运行风险,集中力量解决关键问题;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规避企业陷入投资无底洞的怪圈;有利于企业加大技术革新与研发力度,提升建筑业的科技含量。近20年来,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的推广力度、普及范围、专业能力等方面仍不尽如人意。因此,与会企业代表强烈呼吁要营造有利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
他们建议各级政府出台必要的政策,大力支持工程总承包。一方面,可以从政府投资工程做起。比如,从政策上应规定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总承包,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以发挥政府工程的示范作用,逐步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另一方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建筑设计院与大型骨干施工企业之间牵线搭桥,选择一批有实力、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的试点工作,以便尽快地积累经验、培养人才、转换机制、提高工程总承包能力,为企业能够服务于建筑业完整的产业链条打好基础,起到示范作用,逐步带动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而更重要的是,当前国内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建议在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准入、招投标制度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界定,尽快消除工程总承包在我国获得良好发展的种种瓶颈。
关于特级资质标准
调研中,有企业还提到特级资质就位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对于一些相对落后地区的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过高、信息化相关条款要求过细,企业晋升难度非常大。例如据一家一级资质企业的介绍,他们是一家成立已60多年的老企业,其管理基础扎实、企业形象良好、社会信誉高、产值规模等也基本能达到特级资质企业的标准,但是,作为地方施工企业,受到多种制约因素,致使银行授信、甲级设计资质和主编国家和行业标准(企业主编挂名费动辄百万元)等企业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成为晋升特级资质企业的“拦路虎”,企业发展也因此受到严重制约。
与此同时,企业还反映受施工企业入门门槛低,一级资质标准相对较低的影响,地方上的一级资质企业越来越多,致使行业竞争加剧,老企业生存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如据某一市级地区反映,该地目前超过28层的建筑只有五、六栋,但一级资质企业就有6家之多,现在正在申报一级资质的还有两家,其中有的企业实行定税制,其管理很不规范,但其资质的竞争与一些老牌企业在一个起跑线上。规范的老企业的资质优势已荡然无存。
为此,企业强烈呼吁在特级资质就位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考虑到地域差别,实施差别化对待,对不同地区能有一些相关政策调整,助推地方建筑业和建筑企业的良好发展。
关于建筑工业化
建筑工业化是一个时髦词,也更是整个行业发展的时代要求。建筑业长期劳动密集型和粗放型发展的时代已经慢慢结束,包括现在用工制度出现的变化,都在逼迫着建筑业走工业化这条路。而建筑工业化对于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劳动强度、减少人工消耗、提高施工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都有重要意义。同时建筑工业化有利于促进产业自动分层,改变产业定位不准的现状。当前的情况是建筑业里面既有二产,又有三产,既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二产,也不能简单地称之为三产。建筑工业化以后会出现工厂化的生产、机械化的安装,再加上产业工人的明确界定,它会主动地把二三产业进行清晰的分割,这样将有利于主动区分哪些属于二产,哪些属于三产。
因此,在调研过程中,建筑工业化问题也被屡次提及,希望能加大措施、加快进度、扫清障碍,由目前的个别企业、个别省市的小区域范围内的摸索实践尽快转变为行业整体性行动,促使解决行业产业定位不准、产业相对落后、科技力量不强、劳动力紧缺等影响行业发展的相关问题。
关于安全事故处罚
据部分企业反映,目前实行的因一个项目部出现安全事故,不分企业大小、资质类型、专业类别即吊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甚至6个月,致使企业不能参加招投标并承接业务,使之处于半倒闭状态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比如一些特级资质企业,其业务量一般都很大,可能拥有上百个项目部,另外还有一些增项,拥有如市政总承包一级、装饰、幕墙、门窗、机电安装等几个专业一级资质,但企业用的是同一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旦事故发生,这种“连坐制”对企业的打击力度是不言而喻的,而因为一次事故的不当处理而将一家特大企业置于生死边缘,对行业发展也是危害重重的。因此,建议改变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模式,制定更为符合行业与企业实际的相关制度,保护企业更好发展,如明确规定项目经理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从严追究其个人责任等等。